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
日期:2020-6-23

各市造价办理站(处),绥中、昌图县住建委: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造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作业的告诉》(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造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告诉》(辽住建[2016] 49号)等文件规则,建筑业自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习惯国家税制变革要求,满意建筑业营改增后建造工程计价需要,现对我省建造工程价格信息作业做如下调整:

一、价格信息的发布

为习惯营改增后“价税分离”的计价准则,2016年5月起我省建造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各市补充材料价格信息、周转材料租借价格信息、机械租借价格信息调整为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含运杂费、采购保管费、运输损耗费)。

二、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为标准信息收集作业及价格除税核算,各市收集、上报的价格信息应为含增值税、运杂费的市场价格。省造价办理总站按财税部分相关规则统一进行除税核算后向社会发布。

每月25日前各市经过省造价办理总站网站 “造价信息上报体系”上报各类价格信息,如遇节假日须提前2日上报。

三、其他说明

发布的除税信息价仅适用于一般计税办法,如选用简易计税办法则按下列公式计入增值税:

含税价格 = 除税信息价×(1+ 相应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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